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?
答: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,具体为:
(1)随迁子女父(母)近一年(即: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,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)在厦门市连续暂住,且目前在海沧区暂住。
(2)随迁子女父(母)近一年(即: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),在厦门市务工,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。
(3)随迁子女父(母)最近两年(即: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)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(12个月,含12个月,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,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)。
9.积分各项分数是怎么计算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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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分
项目 |
积分
子项目 |
分值 |
关联人员 |
说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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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
本
分
30
分 |
年龄
基本条件 |
30 |
随迁子女 |
随迁子女出生日期须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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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住
基本条件 |
主
申
请
方 |
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暂住,且目前在海沧区暂住。(中断不得超过三个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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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工
基本条件 |
近一年在厦门务工,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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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
基本条件 |
最近二年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(含一年),不含补缴交的月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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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
工作
生活
积分
70
分 |
暂住 |
12 |
主
申
请
方 |
在厦门暂住超过基本条件的部分,每满一年得2分,本项总分12分。本项积分计算依据是暂住记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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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住
与务工 |
9 |
近一年暂住地与务工地都在海沧区的,得9分。本项积分计算依据是暂住和社保记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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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 |
24 |
在厦门缴交的社保超过基本条件的部分,每满12个月,得4分,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,本项总分24分。本项积分计算依据是社保记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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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划生育 |
5 |
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,得5分。随迁子女的出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,无论其父母是否接受了社会处罚,该项均不得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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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 |
20 |
随迁子女父(母)在海沧区购置商品住房(用途为住宅),且其父(母)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%(不含50%),得20分。
拥有多套房产的,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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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
加
分
10
分 |
在厦暂住、务工、缴交社会保险 |
10 |
附
加
分
方 |
附加分方须同时在厦门暂住、务工和缴交社保。在厦暂住满一年才开始计分,每满一年得1分;在厦社保满12个月才开始计分,每满12个月得2分(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)。附加分总分10分。本项积分计算依据是近一年一定要有暂住和社保记录,才开始算分。 |